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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周立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水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債權部分,依貴公司提出放款往來交易明細所載,交易日期00000000,收息20,784及1,554,則貴公司請求自94年12月6日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