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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債 權 人 金安心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知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仁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金安心醫院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知樂即金安心醫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