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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8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債 權 人 楊雅琪債 務 人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及債權人附表二借款定利息所載,原借款總債權新臺幣(下同)8,500,000 元,借款期間之利息,總計為64,399元(債權人總計誤算為64,401元),合計債權人金額共為8,564,399 (債權人誤算為8,564,401 ),則債權人請求借款期間之利息再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其提出之附表2計算式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表┌─┬──────┬───────┬───────┐│編│ 本 金 │ 清 償 日 │ 起 息 日 ││號│(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1│1,000,000元 │107年12月31日 │108年1月1日 │├─┼──────┼───────┼───────┤│ 2│3,000,000元 │107年12月31日 │108年1月1日 │├─┼──────┼───────┼───────┤│ 3│3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4│3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5│3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6│1,0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7│300,000元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24日 │├─┼──────┼───────┼───────┤│ 8│300,000元 │109年2月28日 │109年2月29日 │├─┼──────┼───────┼───────┤│ 9│300,000元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8日 │├─┼──────┼───────┼───────┤│10│300,000元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2日 │├─┼──────┼───────┼───────┤│11│300,000元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17日 │├─┼──────┼───────┼───────┤│12│300,000元 │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1日 │├─┼──────┼───────┼───────┤│13│30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1日 │├─┼──────┼───────┼───────┤│14│200,000元 │109年12月20日 │109年12月21日 │├─┼──────┼───────┼───────┤│15│300,000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6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