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債 權 人 林魏素蓮債 務 人 許 佳債 務 人 陳運亮
一、債務人許 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運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陳運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 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民國110 年4 月20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㈡段所載,自109 年8 月24日起至110 年2 月28日止,應共6 個又5 天,則應給付之租金為154,464 元【計算式:( 25,000元×6 個月) +( 25,00
0 元÷28天) ×5 天=154,4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