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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9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債 權 人 仇佩珍代 理 人 徐吉宏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麗純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陶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物使用同意權利金新臺幣(下同)410,000元云云。惟債權人就前開請求,固提出建物使用同意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出賣人余惠敏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債務人手機回覆訊息內容、執行查封筆錄、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明細表、為當事人間請求支付陶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物使用同意權利金事件相關理由及事件記實等件,惟就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手機回覆內容、建物使用同意書、執行查封筆錄內容觀之,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410,000元之給付權利金請求權存在,又存證信函、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明細表、為當事人間請求支付陶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物使用同意權利金事件相關理由及事件記實,內容僅為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或單方面陳述,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給付權利金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給付權利金債務410,000元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