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咏雪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即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發票人確實得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如貴公司係經「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提出聲請,請提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