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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 王奕崴務人 7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相對人即債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簡政相對人即債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24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單;再查,聲請人主張須扶養父母,其父母幾無申報所得亦無領取補助,父親名下僅有自住房地及土地標示為田、水之土地,母親名下僅有無殘值車輛,均難以變價維生,本院認有受聲請人與2名手足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7,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據其民國110年1月至110年10月薪資扣除工會費、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後平均為36,828元,110年度另領有年終、考績獎金共100,098元,以上有聲請人與父母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明細單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月薪加計獎金平均,即以每月45,17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8,42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現賃屋而居,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6,009元,

同於以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計算之金額,應屬合理。

㈢再聲請人尚主張須負擔父母扶養費10,000元,亦與上開最

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2名手足分攤計算之金額相當,並非過高。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796380 27.87% 5135 三信銀行 166787 5.84% 1076 中國信託 496173 17.36% 3198 玉山銀行 135945 4.76% 877 合迪公司 754646 26.41% 4866 裕富資融 340587 11.92% 2196 喬美公司 66000 2.31% 426 瑞保公司 100939 3.53% 650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8424 清償成數 46.42% 還款總額 0000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