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 蔡詠丞即蔡和忠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上開法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清算程序終結裁定後,始陳報以其為要保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被保險人死亡,另於民國110年1月間自該公司受領保險給付新臺幣(下同)202,828元,因不知法律漏未向本院陳報,現欲提出前開保險給付聲請追加分配等節,業經本院於110年6月4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前開裁定附卷為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開保險給付202,82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併公告在案,且於分配表確定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