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 王欽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865 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王欽泉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王欽泉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87 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92,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又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是以相對人各應賠償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0 元(計算式:1,000 ÷2 人=5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