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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沈陳秀樓相 對 人 許文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327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3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