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森傑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退提撥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裁判費2/3 即1,000 元(計算式:1500x2/3=1000 ),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

0 元(計算式:000000000=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