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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原 告 呂國進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原告與被告鄭民安即詳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4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7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