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張有福兼特別代理 邱梅花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6,063元(計算式:8,366,063元+1,000,000元=9,36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