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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鍾憲雄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