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1號聲 請 人 曾鈺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丞信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42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