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撤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 告 周瑞慶送達代收人 李珮綾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奕成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彤彤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於110年5月2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2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49,54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