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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龔明聰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崇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崇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高雄市崇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設立,並經臺灣本院於107年1月3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法修正,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第22條,共計2 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0

條、第22條,業據其提出109 年12月28日系爭財團法人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紀錄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核該修正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0 年1 月26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10306449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第10條、第22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附表:

┌─────────────┬─────────────┬────────┐│ 修 正 條 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條 │第十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67││本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本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條檢視應補正事項││之,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如│一覽表:董事會議││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頻率每半年至少開││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會一次。 ││臨時會議。 │時會議。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董事│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董事│ ││總額過半之同意,並陳報主管│總額過半之同意,並陳報主管│ ││機關許可後行之。 │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捐助財產及列入基金財產│二、捐助財產及列入基金財產│ ││ 之動支。 │ 之動支。 │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事長│四、推舉、選聘董事、董事長│ ││ 及執行長。 │ 及執行長。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需於會│ ││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 ││列席。 │列席。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67││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條檢視應補正事項││內辦理決算,造具工作報告及│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一覽表:本會應於││財務報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每年度結束後五個││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月內辦理決算,造││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具工作報告及財務││ │二、年度決算書。 │報表經董事會議審││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定後,連同會議紀││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錄送請主管機關核││ │ 。 │備。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基金有│ ││ │ 所異動時始造報)。 │ ││ │六、財產目錄。 │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 ││ │ 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