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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黃垤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伊看不清楚民國110 年12月15日辯論期日播放之錄影內容,也不記得回答了什麼,伊須瞭解雙方的對答結果,方能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另相對人曾於110 年8月5 日、同年9 月16日、同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說過一句話,好像沒有記到筆錄裡,伊忘記是哪一天的,故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以資確認,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事件之上訴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110 年9 月16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2月15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上揭110 年9 月16日、同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110 年8 月5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該次期日前因聲請人以因病住院無法到庭為由請假,本院前已取消該次期日,並未開庭,故無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資提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