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王政欽
王淙翰王晧霖王琮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舜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舜立於本件民國110年4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與訴訟無關聯且超出訴訟攻防合理範圍之方式,當庭基於誹謗之犯意多次出言稱聲請人王政欽善於偽造文書等語,足以毀損聲請人王政欽之人格權及社會評價,為將當庭法庭錄音光碟作為誹謗等刑事案件證據資料用,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