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黃永盛
黃永芳相 對 人 陳嘉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應認為縱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且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
78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分別對第三人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鈴公司)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及強制執行,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惟系爭房屋並非新鈴公司所有,實係第三人郭明霖出資興建,嗣郭明霖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黃盧秀,再由聲請人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如附表二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房屋非新鈴公司所有,其等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如附表二所示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固經本院調取如附表二所示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1
0 年度審訴字第747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屬實。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上訴人。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 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可資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10
0 年度台上字第224 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上處分權係針對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於實務上之便宜措施,難認與所有權具有相同之權能,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意旨參照),縱認聲請人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惟聲請人仍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其提起系爭本案訴訟為顯無理由,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附表一┌──┬──┬────────────┬───────┐│編號│性質│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 1 │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全部 ││ │ │路0000號房屋即暫編建號高│ ││ │ │雄市○○區○○段○○○○○號│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附表二┌──┬───────────────┬───────┐│編號│案號 │備註 │├──┼───────────────┼───────┤│ 1 │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1115 號 │尚未終結 ││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 ││ │(執行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 │公司) │ │├──┼───────────────┼───────┤│ 2 │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41687 號清│併入編號1事件 ││ │償借款行事件 │ ││ │(執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3 │本院109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7號 │已查封完畢而終││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結 ││ │(執行債權人:陳嘉松) │ │├──┼───────────────┼───────┤│ 4 │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8號假│均併入編號1 事││ │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件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0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號假扣│ ││ │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華│ ││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 ││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2號假扣押強制│ ││ │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臺灣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囑託本院執行,││ │第27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案號如編號3 ││ │(執行債權人:陳嘉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