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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王老得被 告 林金燕

林粉快林采儀李怡嫻林淑惠林燕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