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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張惠卿被 告 謝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出戶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戶籍自臺中市○區○○○街○○號遷出,依原告起訴狀所列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且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案由:請求遷出戶籍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