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焦興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焦名薇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日110 年度補字第222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