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金順昌老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張華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黃朱秋香
黃文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2 人間之股東身分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3,333 元(即被告2 人於原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