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邱照進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崇串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627、628、629、631、632、633、636、637、638、639、640、504、488-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每座墓地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共計348座墓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00元【計算式:20㎡×348×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0,44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