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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石瓊惠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向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撤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動產擔保設定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600元(即上開車輛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茲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