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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王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