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洪月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被 告 方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69)及其上同區段536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全部),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以楠專字第2141號收件,於107 年12月4 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34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90.26㎡×公告土地現值100,720 元/ ㎡×權利範圍69/1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15,200 元=2,315,34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