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余貴珠被 告 余黃玉華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余育民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開財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7,454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附表一┌─┬───────────────┬───┬───────┬────┬──────┐│編│地號/ 建物 │面積(│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 │㎡) │㎡) │ │(新臺幣:元││ │ │ │ │ │) │├─┼───────────────┼───┼───────┼────┼──────┤│1 │屏東縣○○鄉○○段○○○○○ ○號 │135.36│6,200 │全部 │839,232 ││ ├───────────────┼───┴───────┼────┼──────┤│ │屏東縣○○鄉○○路○○號 │建物課稅現值1,728,400 │全部 │1,728,400 │├─┼───────────────┼───────────┼────┼──────┤│2 │屏東縣○○鄉○○路○○○ 號 │建物課稅現值1,298,100 │全部 │1,298,100 │├─┼───────────────┼───┬───────┼────┼──────┤│3 │高雄市○○區○○段○○○○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4 │高雄市○○區○○段○○○○○ ○號 │170 │3,400 │全部 │578,000 │├─┼───────────────┼───┼───────┼────┼──────┤│5 │屏東縣○○鄉○○段○○○○號 │83 │6,200 │全部 │514,600 │├─┼───────────────┼───┼───────┼────┼──────┤│6 │高雄市○○區○○段○○○○○ ○號 │1,804 │3,400 │54/1804 │183,600 │├─┼───────────────┼───┼───────┼────┼──────┤│ │合計 │ │ │ │5,719,932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 ││ 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建物訴訟標的價額 ││ │└─────────────────────────────────────────┘附表二┌─┬────────────┬─────┬──────┬──────┬──────┐│編│公司 │權益總額 │資本總額(元│出資額(元)│訴訟標的價額││號│ │(元) │)/ 股份總數│/ 股份(股)│(新臺幣:元││ │ │ │(股) │ │) │├─┼────────────┼─────┼──────┼──────┼──────┤│1 │沛美建設有限公司出資額 │5,051,049 │6,000,000 │2,400,000 │2,020,420 │├─┼────────────┼─────┼──────┼──────┼──────┤│2 │昆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623,814│600,000 │84,000 │2,047,334 │├─┼────────────┼─────┼──────┼──────┼──────┤│3 │超旺有限公司出資額 │5,605,317 │6,000,000 │3,500,000 │3,269,768 │├─┼────────────┼─────┼──────┼──────┼──────┤│ │合計 │ │ │ │7,337,522 │├─┴────────────┴─────┴──────┴──────┴──────┤│備註:權益總額(最近一次申報資料)/ 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出資額(股份) ││ =訴訟標的價額 ││ │└─────────────────────────────────────────┘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