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葉英郎原告與被告益豪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等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