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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9號聲 請 人 和坤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5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反請求部分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