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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