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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豪豐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亓存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寬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9,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