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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被 告 劉輝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劉輝盛對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至民國110 年7 月22日止有新臺幣(下同)174,130 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