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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6號再審原告 陳桂清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政文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5,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