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陳金鳳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張秋香
張瀞月張靜文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楠專字第001730號收件辦理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18,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土地價值(面積×公││ │ │ │(元/㎡)/建│ │告現值×權利範圍)││ │ │ │物課稅現值(│ │/建物價值(課稅現 ││ │ │ │元) │ │值×權利範圍) │├──┼──────────────┼─────┼──────┼────┼─────────┤│ 1 │高雄市○○區○○段三小段193 │1,667 │21,467 │全部 │35,785,489元 ││ │地號 │ │ │ │ │├──┼──────────────┼─────┼──────┼────┼─────────┤│ 2 │高雄市○○區○○段三小段193 │69 │22,683 │全部 │1,565,127元 ││ │-2地號 │ │ │ │ │├──┼──────────────┼─────┼──────┼────┼─────────┤│ 3 │高雄市○○區○○段二小段961 │196 │18,500 │全部 │3,626,000 元 ││ │地號 │ │ │ │ │├──┼──────────────┼─────┼──────┼────┼─────────┤│ 4 │高雄市○○區○○段二小段907 │----------│342,000 │全部 │342,000元 ││ │建號 │ │ │ │ │├──┴──────────────┴─────┴──────┴────┼─────────┤│ 合計 │41,318,6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