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