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楊久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志盛間請求交付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