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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賴軍平

賴朋弘賴真以被 告 陳吳金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3,02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遭預告登記之土地面積1, 528.ll㎡+187.89㎡)×公告土地現值12,400元/㎡×預告登記範圍4/21=4,053,02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