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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陳國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瑞慶間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