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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 告 宋宜峰

何文棟共 同送達代收人 邱瀚文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高書

林欣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