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陳永定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變更訴之聲明,就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依法撤銷對原告之扣押執行命令」等語,其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該扣押執行命令為何,其真意不明,經本院於109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