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吳梓豪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劉安琪

張博森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後通知。

被告張博森涉犯妨害家庭案件,若已審結,請將判決書送一份過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建利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