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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耿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思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清算合資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