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王舜立被 告 王㷛霖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被 告 九曲堂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鋒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水錶使用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為合法房屋,現有4 住戶,並共用一水錶(用戶編號B0170 ,下稱系爭水錶)。系爭水錶原登記於原告之母親即訴外人王吳李彩雲名下,原告已實際使用系爭水錶近50年,王吳李彩雲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逝世,被告王㷛霖無系爭水錶之繼承權,亦非系爭水錶之實際使用人,卻趁原告於醫院照顧王吳李彩雲時,於108 年5 月20日自臺中南下高雄,逕變更系爭水錶用戶名,並於109 年9 月10日申拆系爭水錶,致原告無水可用。原告曾向被告九曲堂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會(下稱九曲堂水廠)申請安裝新水錶,惟被告九曲堂水廠函覆告知需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而原告之權狀正本於81年間即置放於原告之胞兄即訴外人王政欽亦即被告王㷛霖之父親處,致無法申裝新水錶。爰依民法第96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恢復設置系爭水錶,並更名於原告名下等語。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王㷛霖則以:

水錶係依據用水地而定,登記名稱僅為行政管理而設,原告主張被告王㷛霖並非系爭水錶之繼承人云云,實有誤會。且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而所謂占有人,似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所謂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不以其人與標的物有身體上接觸或物理上控制為限,但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一定之物已具有屬於其人實力支配下之客觀關係者,始可謂有事實上之管理力。系爭水錶雖為自來水廠設立,惟其目的係為自來水廠行政管理之用,難認原告具有占有系爭水錶之意思,在客觀上未現實占用系爭水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62 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水錶使用權,並更名於原告名下云云,亦有未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九曲堂水廠則以: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之水錶即系爭水錶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之水錶原為王吳李彩雲名下,被告王㷛霖於108 年5 月22日持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前來辦理變更用戶姓名,原告則於10

8 年6 月初前來辦理系爭水錶之過戶,雙方即因系爭水錶產生糾紛,被告九曲堂水廠於108 年6 月12日要求雙方拿出所有權狀來辦理,被告王㷛霖拿出4 份所有權狀,而原告無法拿出權狀,因此,系爭水錶判歸被告王㷛霖。被告九曲堂水廠於108 年6 月17日經會議提案,用戶需提供房屋權狀或已繳納之房屋稅單申請用水及變更用戶名,如用地號需全部面積土地權狀或其他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方可申請用水或變更用戶名,申請用水土地上需有8 坪大之鐵皮屋。惟本件因用水爭議,被告九曲堂水廠通知原告僅需拿出自己所有之部分所有權狀即予以裝設用水,不需他人同意,但原告一直無法提供權狀。嗣被告王㷛霖表示因土地有爭議,而於108 年9月10日申請斷水。為免爾後發生相同爭議,被告九曲堂水廠已於109 年2 月26日召開代表大會通過業務管理章程,為避免涉入民事糾紛,須依業務管理章程辦理相關事項,若有訴訟,則須待法院判決後再為相關處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王㷛霖部分:

本件原告之請求係欲恢復設置系爭水錶,並更名於原告名下,然該水錶既係由被告九曲堂水廠所設置,且水錶之登記名義,亦係由被告九曲堂水廠所管理,自僅被告九曲堂水廠得以恢復設置系爭水錶及變更登記名義,尚非被告王㷛霖所得為之,原告請求被告王㷛霖為其無權進行之行為,顯乏依據。至原告雖一再主張,本件系爭水錶變更名義即係因被告王㷛霖所致,故會向被告王㷛霖請求云云,然系爭水錶之登記名義,縱係因被告王㷛霖向被告九曲堂水廠申請所致,然仍係被告九曲堂水廠經審核後所為處置,並非被告王㷛霖得自行為之,難認被告王㷛霖有恢復設置系爭水錶及變更登記名義之權利,原告此部分主張,顯有誤會。從而,被告王㷛霖既無從恢復設置系爭水錶,及將登記名義變更於原告名下,原告無論依民法第962 條或主張被告王㷛霖違反善良風俗,而向被告王㷛霖請求為上開行為,均屬無據。

㈡被告九曲堂水廠部分:

⒈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

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為民法第962 條所明定。又以占有被侵奪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為之,所謂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而所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如對於物已有確定及繼續之支配關係,或者已立於得排除他人干涉之狀態者,均可謂對於物已有事實上之管領力。

⒉本件原告雖主張其為系爭水錶之占有人,惟水錶係由自來水

廠為計算實際用水量之目的而設置,故於用戶申請用水時而成立供水關係時裝設,於供水關係結束時亦由自來水廠拆除,應為社會生活之一般通念,顯見水錶均係由自來水廠所管理,僅係因計算用水量而設置於用戶端,水錶應仍屬自來水廠之財產,用戶對該水錶並無自行決定如何使用之支配關係存在,亦無從排除自來水廠之管理,自來水廠並無將水錶交付用戶管領使用之意思,應堪認定。從而,系爭水錶原雖裝設於原告之居所附近,無非係因被告九曲堂水廠為計算用水量而設置,但依上開說明,該水錶仍屬被告九曲堂水廠所管理支配,其事實上管領力仍歸屬於被告九曲堂水廠,而應認系爭水錶之占有人仍為被告九曲堂水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水錶之占有人云云,應有誤會。是原告既非系爭水錶之占有人,自無從依民法第962 條規定向被告九曲堂水廠為任何請求,原告依該條規定請求被告九曲堂水廠恢復設置系爭水錶,並將名義變更為原告云云,應屬無據。

⒊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九曲堂水廠違背善良風俗云云,姑且不論

原告所稱善良風俗云云並非請求權之依據,且原告亦自承被告九曲堂水廠係因原告與被告王㷛霖間就用水地產權有所爭執,且被告王㷛霖提出該用水地土地權狀,故同意被告王㷛霖申請變更用水名義,再因被告王㷛霖申請停水而拆除系爭水錶,而被告九曲堂水廠既無從判斷用水地之實際權利人為何人,僅得依是否持有所有權狀而為認定,尚難認有何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之情事,原告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佐證被告九曲堂水廠確有違背故意善良風俗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九曲堂水廠違背善良風俗而請求恢復設置系爭水錶,並變更名義為原告名下,自屬無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王㷛霖既無恢復設置系爭水錶及變更名義之權利,原告向被告王㷛霖請求為上開行為,應屬無據。且原告亦非系爭水錶之占有人,其依民法第962 條規定請求被告九曲堂水廠為上開行為,仍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96

2 條規定請求被告恢復設置系爭水錶,並將名義變更為原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返還水錶使用權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