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許武賢
畢雯漣被 告 鄭夙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現任高雄市左營區果惠里里長,曾任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第五屆主任委員,直至民國107年9 月30日卸任,並交由原告許武賢接任。詎料被告竟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不實之理由詳後述),惡意造謠詆毀原告許武賢、畢雯漣,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極大之心理創傷,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道歉並於果貿社區48個公告欄公示之,及賠償原告許武賢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告畢雯漣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須於如民事訴訟狀果貿社區公告欄地址/ 位置表所示果貿社區48個公告欄,以A3紙直向版面、微軟正黑體56-72 字號(正文56字號、標題72字號)、不少於7 日為條件公告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㈡被告須賠付原告許武賢5 萬元、賠付原告畢雯漣30萬元,及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張貼附表所示之言論,惟該等言論均符合「有證據之合理評論」,以及「非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之要件,並無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自當無情節重大可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之損害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
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 條第3項、第311 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4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 至13之言論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2 頁),堪認屬實。惟兩造間就該等言論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及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有爭執,茲就此分述如後。
㈡附表編號1部分:
原告主張係因敬老餐非原總幹事業務,且會計確有加班而依勞動基準法支付加班費;另被告係因言行已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始遭趕出辦公室,故主張被告所為該部分言論為不實。被告則辯稱志工應與員工不同,不應領取加班費,且被告確有遭原告趕出辦公室。經核被告所為之言論,前半部分係就原告許武賢要求總幹事不要再到委員會當志工,及另給予會計加班費部分所為言論,後半部則係就原告許武賢將被告趕出辦公室之言論。查原告雖主張該部分係因總幹事行為不當,及因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並主張係因被告已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始將其趕出辦公室,惟該等事務均屬管委會公共事務,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至於何者有理,則屬聽聞之人可自行判斷之事,且被告所述內容,雖為其主觀認知之評論,然並無刻意虛構不實內容,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言論有何惡意可言,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許武賢名譽權之情事。
㈢附表編號2部分:
原告主張其免去被告職務與違規裝潢無關,故認被告所為言論為不實。惟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就其遭原告解除副主委職務乙事所為言論,原告雖主張其將被告解除職務之原因與住戶裝潢無關,然該事務既屬管委會公共事務,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所述內容,雖為其主觀認知之原因,然其亦係針對解除職務乙事所為評論,並無刻意虛構不實內容,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言論有何惡意可言,應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許武賢名譽權之情事。
㈣附表編號3部分:
原告主張係因由原告畢雯漣承擔總幹事職務而增加加給,並非租借牌照費用,故認被告所為言論為不實言論。被告則辯稱:當初管委會係決議先由原告畢雯漣暫任總幹事,於原總幹事取得證照後再讓其回任,惟事後原告竟不讓原總幹事回任始有該評論。查原告雖指被告所為言論中「暫借會計事務執照1 個月」等語為不實,然依原告提出之管委會會議紀錄,其結論係記載係請會計畢雯漣兼任總幹事,並要求原總幹事劉照祥盡速受訓取得證照,其文義上確有暫時委請畢雯漣擔任總幹事,將來原總幹事取得執照後仍得回任之意思,與被告前開「暫借」用語並非全然不符,原告主張該部分即屬借牌之意,尚有誤會,而總幹事由何人擔任,後續是否有確實依照管委會會議決議為之,本屬社區公共事務,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就此提出質疑,尚難認有以不實事項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應無從認被告此部分言論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㈤附表編號4部分:
原告主張領取油資補貼係被告擔任主委時所定,且係因強制執行所費不貲又效果不彰,故以取回款項為要務方為該等處置,而認被告所為係不實言論。被告則辯稱該部分決定確實並未開會決議等語。經查,被告該部分言論確係在質疑就法院判決應給付之金額同意以半數和解乙事,該部分既涉及管委會就法院判決應給付款項強制執行與否,即與社區財務有關,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務,且依原告提出之管委會簽呈(見本院卷第95頁),可知就資遣費強制執行同意取回半數之決定,已有委員表示不同意見,卻未經管委會討論決議,被告就此提出質疑,自難認有陳述不實事實之惡意可言,應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許武賢名譽權之情事。
㈥附表編號5部分:
原告主張原監委係因無視行政倫理、僭越職權等行為遭撤銷監委職務,自沒有資格審核帳目,亦無收入均放置私人抽屜等情,而認被告所為屬不實言論。被告則辯稱:依社區規約,主委並無權免除監委職務,且係質疑帳目無人監督。經核被告所為該部分言論,確係針對社區帳務是否有經監督及支出所為評論,該等事項涉及社區財務之管理,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管委會現金之管理方式究竟為何,兩造雖有不同主張,惟均未提出任何事證佐證,亦無從認定被告該部分言論是否屬不實,故縱被告言論有部分屬主觀認知之事項,仍難認被告有陳述不實事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㈦附表編號6部分:
原告主張管委會月會係因援例逢委員大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時當月併入,並因疫情關係暫停召集2 次,並無未召開之情形,6 棟棟委則是因連續未出席月會而依規約喪失委員資格,因而認被告有不實言論。惟查,被告此部分言論係針對管委會月會是否均有召集及6 棟棟委遭免除職務所為質疑,該等事務均屬社區公共事務,且依原告之主張,管委會月會確有未召開或併入其他會議召開之情形,且6 棟棟委亦有解除職務之情事,該等情事是否符合社區規約規定,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就此提出質疑,亦難認有何陳述不實事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惡意,尚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㈧附表編號7部分:
原告主張依社區規約工程可採比價或議價方式進行,且均有確實驗收,而認被告有以不實事項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惟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就工程採議價方式是否符合社區規約及驗收是否確實所為質疑,而議價是否符合社區規約規定,及工程驗收有無確實,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就此提出質疑,難認有何陳述不實事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惡意,亦無從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㈨附表編號8部分:
原告主張排污管事件部分需由該梯的收費人員維護,僅有地下室管路由管委會負責,且就地下室部分,所有權均屬於高雄市政府,管委會係以租借方式代行管理權,因認被告有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然查,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就社區管路修繕問題及管委會發文請都市發展局收回地下室管理權等事宜所為質疑,該等事項本屬社區公共事務,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依原告所述情形,確有排污管處理權責之爭議,系爭管委會亦確有發文請都市發展局收回地下室管理權限之情事,有原告提出之系爭管委會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8 頁),無論該等事項之處理是否妥適,均可由聽聞之人自行判斷,被告亦無陳述不實事實,自難認被告有何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惡意,被告此部分言論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㈩附表編號9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管委會均係依法處理糾紛及提告,因認被告有以不實事項侵害原告名譽權。惟查,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就系爭管委會提出之訴訟案所為評論,該等訴訟均屬社區之公共事務,本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至於提告作法是否妥適,應由聽聞之社區民眾自行判斷,且被告所為言論均係評論,並無陳述不實事實,尚難以被告就此提出質疑,即逕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附表編號10部分:
原告主張其並未承諾何人一定選上或向誰提供任何保障,且委員候選人資格亦係依規約而來,因認被告有以不實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經查,被告此部分言論,就提告部分,已如附表編號9 所述,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而其餘部分,則係就委員選舉過程及候選資格所為質疑,該等事務涉及管理委員選舉之社區公共事務,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被告所為言論,並無具體指明何人對外放話等情,又依原告提出之社區規約,就候選人資格並無任何限制,亦未約定審核程序,則該等候選人資格之審核,是否妥適,自應亦屬得評論之事項,被告就此提出質疑,尚難認有何以不實事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附表編號11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刻意利用處分書中之文字斷章取義,引申原告畢雯漣有侵占7 千元之行為,而認被告有以不實事項侵害原告畢雯漣名譽之行為。然查,被告張貼之告示(見本院卷第55頁),其中內容係引據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其內容確係經節錄,惟其引據之內容,在說明被告主觀上認為回饋金有短少而提告,尚無誣告之故意,其附註之文字,亦僅係回饋金短少7 千元,並無指明該短少之金額係因原告畢雯漣侵占而短少,尚難認有引申指原告畢雯漣侵占之意思,原告據此認被告有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尚有誤會,應無理由。至被告於群組所為言論,僅係在陳述其對7 千元事件之主觀認知,亦難認有何侵害原告畢雯漣名譽權之情事,原告此部分主張,仍屬無據。
附表編號12部分:
原告主張該次月會原告畢雯漣擔任總幹事執行主委命令維持正常秩序,卻遭被告以多幅原告畢雯漣肖像畫面截圖質疑,因認被告有侵害原告畢雯漣名譽權之情事。惟查,被告該部分言論,均係針對系爭管委會月會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所為質疑,而該事項屬系爭管委會之公共事務,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其言論內容雖有諸多主觀評價,然仍屬意見表達之範圍,又無陳述不實事實,自難認有何以不實事實侵害原告畢雯漣名譽權之情形。
附表編號13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該部分言論未審先判,且提告內容均經不起訴處分,被告以此公審方式侵害原告許武賢之名譽權。惟查,被告該等言論均係在質疑前述工程議價及總幹事暫借執照乙事,惟該等言論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評論已如前述,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綜上,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13之言論,均係就可受公評
之事項所為評論,且亦未以陳述不實事實之方式為之,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惡意,尚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被告既未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及請求被告張貼道歉啟事,均屬無據。又本件所審究者,係被告有無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至系爭管委會之運作是否均符合社區規約,及管委會各項作為是否妥適,則非本件所應認定之範圍,兩造就此如有爭執,自應另行解決,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言論,既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道歉並於果貿社區48個公告欄公示之,及賠償原告許武賢精神慰撫金5 萬元、原告畢雯漣3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敘。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附表:
┌──┬────┬─────────────────┬──────────┬────┬─────┐│編號│受侵害人│ 言論內容(『』內為原告主張侵害其 │散佈方式 │對應原告│證據出處 ││ │ │ 名譽之內容,錯字均原文照引) │ │主張事實│ │├──┼────┼─────────────────┼──────────┼────┼─────┤│ 1 │許武賢 │⒈『原劉總幹事因幫長輩忙.被新主委 │張貼於: │三、㈠ │原告附證1 ││ │ │ 認為不當.』所以假日『不要他再到 │①社區 47 個梯公告欄│ │本院卷P49 ││ │ │ 委員當志工.後要會計到委會當志工 │②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 │ ││ │ │ 但加鐘點.』善自.許先生說的勞基法│ 員會公告欄 │ │ ││ │ │ .再說他會翻臉.會計是員工,但社區 │③果貿社區發展協會圖│ │ ││ │ │ 月會決定假日到委會是志工身份領有│ 書室大側牆壁 │ │ ││ │ │ 誤餐便當, │④4 棟 2 梯大面牆壁 │ │ ││ │ │ **各位知道什麼叫志工?志願服務者.│⑤6 棟 1 梯大面牆壁 │ │ ││ │ │ 歡喜做.甘願受. │⑥6 棟 4 梯大面牆壁 │ │ ││ │ │ *鐘點是錢也是住戶的錢.原副主委要│ │ │ ││ │ │ 求開會.主委說他會翻臉(有line全文│ │ │ ││ │ │ 『107/10/22就在辦公室主委大叫副 │ │ │ ││ │ │ 主委滾出去真沒品)』 │ │ │ │├──┼────┼─────────────────┤ ├────┼─────┤│ 2 │許武賢 │⒉『社區有人修繕房子』善自改變架購│ │三、㈡ │原告附證1 ││ │ │ ,我們切入了解,禁止.經多方協調親 │ │ │本院卷P49 ││ │ │ 至公部門理論,甚至被住戶提告,『結│ │ │ ││ │ │ 果』鄭夙雅『被』鄭夙雅選出的『主│ │ │ ││ │ │ 委善自免職」.全案未公告.公開.依 │ │ │ ││ │ │ 選舉公告區公所核備鄭夙雅還是副主│ │ │ ││ │ │ 委.請問我們有沒盡心維護社區 │ │ │ │├──┼────┼─────────────────┤ ├────┼─────┤│ 3 │許武賢 │⒊『委會有人自扒』劉總幹事『証照過│ │三、㈢ │原告附證1 ││ │畢雯漣 │ 期.由主委自行招開會議.自行記錄自│ │ │本院卷P49 ││ │ │ 行裁決,暫借會計事務執照1個月』每│ │ │ ││ │ │ 月加給5000.至原總幹事取回證照.結│ │ │ ││ │ │ 果主委不承認借照害社區從108年9月│ │ │ ││ │ │ 至今整整損失5000x12個月共6萬元. │ │ │ ││ │ │ 監委財委副主委提出修正結果被說成│ │ │ ││ │ │ 是他們遊說,有對沒? │ │ │ ││ │ │ (有許主委親筆寫的會議記錄.另有錄│ │ │ ││ │ │ 音存檔) │ │ │ │├──┼────┼─────────────────┤ ├────┼─────┤│ 4 │許武賢 │⒋有關前會計案. 『經多次咨詢花了律│ │三、㈣ │原告附證1 ││ │畢雯漣 │ 師顧問費. 公出費. 加油費, 獎金等│ │ │本院卷P49 ││ │ │ 』, 法院判定支付全額但許主委自行│ │ │ ││ │ │ 決定和解只要回一半, 『還不知是否│ │ │ ││ │ │ 夠所花費的成本呢? 監.財. 副提出 │ │ │ ││ │ │ 質疑,確被在區權會』無理『修理』.│ │ │ ││ │ │ 『我們有盡心保護社區該有財物』還│ │ │ ││ │ │ 被欺辱好笑. │ │ │ ││ │ │ ** 有許主委的簽呈被監. 財. 副加 │ │ │ ││ │ │ 註:開會, 但監委被修理 │ │ │ │├──┼────┼─────────────────┤ ├────┼─────┤│ 5 │許武賢 │⒌『許主委不接受監財副監督審核所有│ │三、㈤ │原告附證1 ││ │畢雯漣 │ 帳務』.含『工程』.含『獎金』.含 │ │ │本院卷P50 ││ │ │ 財務出入帳『全由一人說了算.』 │ │ │ ││ │ │⒑『大爆笑.月帳報表有光會計寫主委 │ │ │ ││ │ │ 蓋章就好的』,是公部門的錢,不是什│ │ │ ││ │ │ 麼有錢有閑的.是2471戶住戶的保命 │ │ │ ││ │ │ 維修錢. │ │ │ ││ │ │⒔大家知道市場跳蚤攤商收的現金在那│ │ │ ││ │ │ 裡嗎,『每月約7-8拾萬就擺管委會私│ │ │ ││ │ │ 人抽屜』相信嗎?可以嗎? │ │ │ ││ │ │ 『報表?收多少?又怎用?誰核?誰簽? │ │ │ ││ │ │ 就一個人說了算?』離譜! │ │ │ │├──┼────┼─────────────────┤ ├────┼─────┤│ 6 │許武賢 │⒍『許主委』不尊重社區由 13 位委員│ │三、㈥ │原告附證1 ││ │ │ 共同組成的, │ │ │本院卷P50 ││ │ │ 自己『不照時開2個月1次的月.從108│ │ │ ││ │ │ 年7月15開過月會後.至109年7月15日│ │ │ ││ │ │ 才再開會.』超過12個月有5次月會未│ │ │ ││ │ │ 開.他早該自行請辭委員.但相反確『│ │ │ ││ │ │ 免了6棟棟委職務.』請問『6棟棟委 │ │ │ ││ │ │ 是你9棟的許*選的嗎?』 │ │ │ ││ │ │ 棟委連屬開會罷免主委. 但主委發文│ │ │ ││ │ │ 說罷免非少數棟的委員可行之事務. │ │ │ ││ │ │ 要區權人決定, 而你確可免人家 6棟│ │ │ ││ │ │ 也太好笑了. │ │ │ │├──┼────┼─────────────────┤ ├────┼─────┤│ 7 │許武賢 │⒎『社區工程不開標不比價直接找廠商│ │三、㈦ │原告附證1 ││ │ │ 用議價決標. 驗收不全, 所有分散工│ │ │本院卷P50 ││ │ │ 程仍超過2萬元.』請問『開會報告了│ │ │ ││ │ │ 嗎』?我們堅持要開會報告?等了一年│ │ │ ││ │ │ ,做了嗎?109年7月月會棟委提出疑慮│ │ │ ││ │ │ .主委以宣佈散會註解. │ │ │ ││ │ │ ※備有影音檔可調閱 │ │ │ │├──┼────┼─────────────────┤ ├────┼─────┤│ 8 │許武賢 │⒐『住戶家因地下室管路問題. 』水冒│ │三、㈧ │原告附證1 ││ │ │ 大便委會不幫住戶決解問題, 由棟委│ │ │本院卷P50 ││ │ │ 由委員自行出錢出力協調. 請問是誰│ │ │-51 ││ │ │ 不配合.『不積極執行協調.』幫各委│ │ │ ││ │ │ 員在地下室執行工作.備註:地下室管│ │ │ ││ │ │ 路修繕權則在管委會. │ │ │ ││ │ │⒓社區停車匱乏,『主委居然發文都發 │ │ │ ││ │ │ 局收回地下室使用權.』有文為証.是│ │ │ ││ │ │ 誰要『損害社區權益.』 │ │ │ │├──┼────┼─────────────────┤ ├────┼─────┤│ 9 │無註明 │⒒我們保護疼惜社區都來不及了.委會 │ │三、㈨ │原告附證1 ││ │ │ 跟我們何來糾分.我們怕委員會被亂 │ │ │本院卷P51 ││ │ │ 玩掉了,我們好怕它受傷,怎會跟委會│ │ │ ││ │ │ 有訴訟呢?而是有人『利用委會資源 │ │ │ ││ │ │ 告服務者.告發人是個人,被告的是用│ │ │ ││ │ │ 心服務的無給職者.』是不貪.但用的│ │ │ ││ │ │ 公出加油是不是公款? │ │ │ │├──┼────┼─────────────────┤ ├────┼─────┤│10 │許武賢 │⒕以前委員沒人選,現在『未登錄未選 │ │三、㈩ │原告附證1 ││ │ │ 時及有人對外放話,一定選上.一定保│ │ │本院卷P51 ││ │ │ 障這保障那.』真厲害?『3-4個人就 │ │ │ ││ │ │ 能裁定誰犯錯了.』但最基本該附犯 │ │ │ ││ │ │ 罪紀錄都拿不出來,真笑話!服不服務│ │ │ ││ │ │ 誰看到了.委員拿多少薪水了.無給職│ │ │ ││ │ │ .真想做事就好好做.別讓人看低瞧不│ │ │ ││ │ │ 起! │ │ │ ││ │ │ 再度聲明我們沒犯錯,是『我們被某 │ │ │ ││ │ │ 私人提告.不是委會告我們. │ │ │ ││ │ │ 法院判不起訴及不得再議, 證明我們│ │ │ ││ │ │ 被誣告.』 │ │ │ ││ │ │ 委員會須對區權人住戶負責.只要是 │ │ │ ││ │ │ 有關住戶的含收支.含工程都要公開 │ │ │ ││ │ │ 都開會.誰開的會做的決定『全須公 │ │ │ ││ │ │ 開沒什麼個資.』 │ │ │ ││ │ │ 委員會是服務是無給職.選不選沒差 │ │ │ ││ │ │ 我沒想告.但名譽.清白不容沾污.本 │ │ │ ││ │ │ 人已的所有紙本與錄影音資料.歡迎 │ │ │ ││ │ │ 再度提告 │ │ │ │├──┼────┼─────────────────┼──────────┼────┼─────┤│11 │畢雯漣 │①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屬109年 │①散發傳單。 │三、 │原告附證二││ │ │ 度上聲議字第1307號處分書之照片,│②張貼於: │ │本院卷P55 ││ │ │ 照片中文字為『短少回饋金7000』 │ 社區47個梯公告欄 │ │ ││ │ │②照片所附文字: │ 果貿社區發展協會圖│ │ ││ │ │⒈『委會出帳單沒有 6 月份簽收只有 │ 書室大門側牆壁 │ │ ││ │ │ 7/6 出 7000 元』 │ │ │ ││ │ │⒉梯內入帳也是 7/6 入7000 元 │ │ │ ││ │ │⒊是許. 畢要我們請警察來查. 原本我│ │ │ ││ │ │ 們想自己吸收 │ │ │ ││ │ │⒋但畢小姐說: 不去告你們是烏龜 (圖│ │ │ ││ │ │ 案).在管委會大叫 │ │ │ ││ │ │※※《畢小姐告誣告.※而我們說實話 │ │ │ ││ │ │還原事實》 │ │ │ ││ │ ├─────────────────┼──────────┤ ├─────┤│ │ │鄭夙雅 Water: │LINE群組造謠 │ │原告附證三││ │ │還有另一案有關 7000元事, 在 107 年│ │ │本院卷P57 ││ │ │我還是主委時, 由會計親口說出她不見│ │ │-63 ││ │ │了 7000 元, 有萍同我商量幫忙分攤, │ │ │ ││ │ │為這我親至詢會計要不要分攤, 她很客│ │ │ ││ │ │氣說不用, 她會處理, 看來她是忘了這│ │ │ ││ │ │回事, │ │ │ ││ │ │鄭夙雅Water: │ │ │ ││ │ │礙於梅雀, 我沒跟檢座提出此事, 其實│ │ │ ││ │ │証人好幾個, 我全沒談, 平順就好 │ │ │ ││ │ │鄭夙雅Water: │ │ │ ││ │ │結果有人不放,可悲 │ │ │ ││ │ │果貿管委會2棟韋有萍棟委: │ │ │ ││ │ │看來們都太仁慈了, 當初那位在辦公室│ │ │ ││ │ │跟我說她很倒霉掉了 7000元,基於善意│ │ │ ││ │ │, 心想她只是代管還找鄭說我們每月領│ │ │ ││ │ │的 2000 元各出一個月, 幫她攤, 看來│ │ │ ││ │ │是雞婆。 │ │ │ ││ │ │鄭夙雅Water: │ │ │ ││ │ │原先梅雀也有想跟我分攤自認倒霉,但 │ │ │ ││ │ │我親到委會請主委要不要從查一下, 但│ │ │ ││ │ │主委說不用就叫黃小姐找警察查, 又加│ │ │ ││ │ │上會計大叫不去告就是王八,倒霉的有 │ │ │ ││ │ │萍又在現場, 梅雀生氣了, 所以我們才│ │ │ ││ │ │上啟文, 事實就這樣 │ │ │ ││ │ │鄭夙雅Water: │ │ │ ││ │ │梅雀不學商, 初中畢業. 一進一出土法│ │ │ ││ │ │煉鋼手寫帳薄, 一筆一筆記帳, 好加在│ │ │ ││ │ │鄭夙雅Water: │ │ │ ││ │ │再度聲明, 從劉前主委開始, 便當審核│ │ │ ││ │ │及收費全&不經主委 & │ │ │ │├──┼────┼─────────────────┼──────────┼────┼─────┤│12 │畢雯漣 │錄影截圖及說明 │張貼於: │三、 │原告附證4 ││ │ │⒈本院卷第65頁: │①社區 47 個梯公告欄│ │本院卷P65 ││ │ │ 上圖 (圖像中文字: 『弄錯身分』):│②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 │-76 ││ │ │ 這位小姐是管委會會計但在月會會場│ 員會公告欄 │ │ ││ │ │ 時一人掌全場 │③果貿社區發展協會圖│ │ ││ │ │ 下圖 (圖像中文字:自 108 年 9 月│ 書室大側牆壁 │ │ ││ │ │ 未開月會 109 年 7 月好不容易開成│④4 棟 2 梯大面牆壁 │ │ ││ │ │ 會會計卻忘了身分搶麥! 咆哮!): │⑤6 棟 1 梯大面牆壁 │ │ ││ │ │ 會場經主席提出有什麼報告:: 每個 │⑥6 棟 4 梯大面牆壁 │ │ ││ │ │ 委員都是舉手提問按程序發言主席及│ │ │ ││ │ │ 會計如對第 5 屆有異意. 可提告第 │ │ │ ││ │ │ 5 屆.109/07/15 開的是第 6 屆月會│ │ │ ││ │ │ . 不是這個不回答. 那個不討論. 請│ │ │ ││ │ │ 勿誨謗及人身攻擊……監委韋有萍8 │ │ │ ││ │ │ 棟棟委鄭夙雅109/07/23 │ │ │ ││ │ │⒉本院第67頁: │ │ │ ││ │ │ 右上圖 (圖像中文字:『會計干擾會│ │ │ ││ │ │ 場』主席於 3 分 15 秒宣布散會) │ │ │ ││ │ │⒊本院卷第68頁: │ │ │ ││ │ │ 左上圖 (圖像中文字:『副主委提』│ │ │ ││ │ │ 問現場委員. 有否看見聽說 108 年 │ │ │ ││ │ │ 6 月開的臨會記錄在社區 47 梯公佈│ │ │ ││ │ │ ?因委會以此不見光資料告死很多服│ │ │ ││ │ │ 務鄰長!) │ │ │ │├──┼────┼─────────────────┼──────────┼────┼─────┤│13 │許武賢 │⒈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 109 年 2 │張貼於: │三、 │原告附證5 ││ │ │ 月社區工程支出明細表照片及所附文│①社區 47 個梯公告欄│ │本院卷P77 ││ │ │ 字: │②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 │ ││ │ │ 3.『有工程只找個人議價就可以的嗎│ 員會公告欄 │ │ ││ │ │ ? 目前這些事物已經監委提告.』 │③果貿社區發展協會圖│ │ ││ │ │ 提告個人因未經開會非委會決定 │ 書室大側牆壁 │ │ ││ │ │⒉簽呈照片及所附文字: │④4 棟 2 梯大面牆壁 │ │ ││ │ │ 『公家錢爽給就給. 也沒人管的著. │⑤6 棟 1 梯大面牆壁 │ │ ││ │ │ 』應該是無法管 (印刷體文字) │⑥6 棟 4 梯大面牆壁 │ │ ││ │ │ 『監委目前提告中』, 是主委先告的│ │ │ ││ │ │ (手寫文字)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