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崇倫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3 月31日本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0,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