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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楊至仕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 告 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賢靜訴訟代理人 邱瑞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