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 潘建芳被上訴 人 燕巢區農會即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農會會員代表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