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建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燕巢區農會間確認農會會員代表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